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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4-00087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令〔2024〕2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政府办
[ 成文日期 ] 2024-07-19 [ 发布日期 ] 2024-07-24
[ 索引号 ] 115002300086860353/2024-00087
[ 发文字号 ] 丰都府令〔2024〕2号
[ 主题分类 ] 林业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丰都县政府办
[ 有效性 ]
[ 成文日期 ] 2024-07-19
[ 发布日期 ] 2024-07-24

2024年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森林防火形势,现发布禁火令如下:

一、禁火期限: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1010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燃放烟花爆竹、玩火、放孔明灯等;

(二)烧香、点烛、烧纸钱等;

(三)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

(五)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田等农事用火活动;

(六)采取生火、点灯、拉电网、放鞭炮等方式驱赶野猪等野兽,从事有可能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

(七)其它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全面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的检查巡查和森林防火宣传,重点加强林区内寺庙、公墓、坟头等祭祀场所和入山路口、人口密集林区、森林旅游景点、林农交错地带等重点区域的巡查和隐患排查,认真落实老人、小孩、智力障碍和精神障碍等重点人群的监管措施,深入落实十户联防机制和早期火情“135”处理机制,防止各类原因引发森林火灾。

五、林区内输电线路、变电站、通讯线路、采气平台、输气管道、易燃易爆物品贮存仓库等经营管理单位,要全面排查、及 时整改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六、进山入林的所有车辆和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点的登记检查,严格落实扫码进入林区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挠,并负有森林防火的责任和义务。

七、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及《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条款及法律法规,从严予以处罚,构成违法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切实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发现森林火灾隐患和火情应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公安、林业、应急等部门报告(森林防火报警电话:023-70728119023-70605868)

丰都县人民政府

202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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